說明: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為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茲因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每三年應考量辦理費用及成本變動趨勢等情形,重新進行成本分析檢討及修正。經檢討此收費標準所提供的服務,鑑於Betacam 卡式錄影帶檔案轉置(製)設備皆已停產,致無法取得可靠設備處理該類媒體檔案轉置(製)作業,爰刪除該類媒體之轉置(製)服務。經檢討人力、設備及電費等費用支出增加,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修正卡式錄影帶、卡式錄音帶、傳統底片、幻燈片、微縮軟片及黑膠唱片等檔案轉置(製) 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及磁碟片、光碟片及硬碟等媒體銷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爰修正此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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