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年10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2月12日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教師可依據實際教學之需要,以每一課程為單位,列出重要書目,交由圖書館處理,限學生於館內參考閱覽,避免因一人借出,而造成其他同學無法借閱。
第二條 教師所列出之書目,以圖書館已有之收藏為主,每一課程以兩本為限。 教師亦可提供個人收藏或本身著作,以供學生參閱。
第三條 圖書館於每學期開學後,開始接受各系教師所提之「教師指定參考書單」之申請,填妥後請於開學後2星期之內,擲交圖書館櫃檯。
第四條 「教師指定參考書單」包含:教師姓名、課程名稱、連絡電話、E-Mail address、書名、作者、出版社及索書號等,請填寫清楚。
第五條 教師指定參考書的陳列,原則上以該課程授課之期間為限,至期末考後,即撤回原書架,以廣供讀者外借。
第六條 借閱時間:與圖書館開放時間一致。
第七條 借閱方法:
一、限持有本校學生證之學生借閱。
二、只限於館內閱覽。
第八條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