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開放與本校實習合作學校教師使用辦法

民國9531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95417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426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6108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目的:為提供與本校實習合作學校教師利用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支援其教學研究,在不影響本校師生之權益前提下,擬開放使用本校圖書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象:與本校實習合作學校教師(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三條        申請方法:

一、  申請人可上網下載或到本館索取「開放與本校實習合作學校教師借書證申請單」(附表一),經本校提供實習合作關係之行政教學單位簽證,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整,連同申請人在合作學校聘書影本一份及身份證件正本(驗證後歸還),一吋照片2張,向本館申請核發借書證。

二、  借書證有效期限為一年,與本校實習合作關係期間不滿一年則以合作關係期間為期限;若於實習合作關係期間內須續期,申請人須於到期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四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

一、 借閱冊數:每張借書證可借5冊;可續借一次及預約。

二、 借閱期限:14天。

三、 不外借資料:

(一)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二)參考書、教師指定用書、博碩士論文、教師著作、學生專題及特藏資料等。

第五條        注意事項:

一、  圖書資料逾期歸還、遺失或毀損者,依本館「借書規則」及「圖書資料設備賠償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將自申請人所繳交保證金扣除。若有嚴重違規、屢催不還、申請人無法聯絡等情事,本校提供實習合作關係之行政教學單位須負責斡旋協調事宜。

二、  借書證限申請人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如經發現,本館有權立即停止其借書權利。

三、  至本館借書、閱覽,請遵守本館「借書規則」、「閱覽規則」及「圖書資料設備賠償辦法」之規定,否則將取消其借書權利。

四、  借書證如有遺失,申請人應立即向本館掛失結束該張借書證權利,並歸還該證所借所有圖書。如因借書證遺失未即時掛失導致本館蒙受損失時,申請人須負所有賠償責任。

五、  第一次申辦借書證免繳工本費,如因遺失、或毁損不堪使用,向本館申請補發,需繳交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六、  借書證如到期或因故雖未到期而不續用,申請人需持借書證至本館,待本館查核無借書記錄及欠款後,始得無息退回保證金。

七、  持借書證進入本校校園時,敬請遵守本校入校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修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