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12月10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月18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服務對象:提供圖書館導覽簡報、全校性的各型會議及學術研討會等相關活動之用;不作為一般上課、學生社團活動等用途。
第二條 環型視聽室之使用須配合本館開放時間,國定假日不開放,寒暑假另行公佈時間。
第三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單位)須憑舉辦全校性活動的簽呈並填妥使用申請書,於借用日期至少一週前向館方提出申請。
二、 待館方審核通過後,借用當日,請於預約時間前30分鐘到館辦理借出登記手續及場地使用說明。
三、 場地借用完畢後,經館方檢視確認場所復原無損後,申請人﹙單位﹚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第四條 管理規則:
一、 每位申請人﹙單位﹚一學期預約登記不得超過10次,每次不超過4小時,按預約登記先後次序使用,使用人數以不超過30人為限。
二、 申請人﹙單位﹚必須在借用時間前30分鐘臨櫃報到,否則視同放棄。
三、 若臨時需要變更使用時間時,應於3天前通知本館,以免影響他人使用機會;若已申請登記使用本室,於一學期內預約時段未使用達3次記錄者,本館將停止使用權3個月。
四、 場地設備之使用,由館員事前啟動操作。若有故障或調整之需求,應隨時通知櫃檯值班人員處理,不得擅自修理或任意操作,否則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 使用單位應善盡場地清潔維護與設備保管之責任,如有污損,申請人(單位)應負責賠償。
六、 申請核可後,若遇本館有公務需要,需配合讓出原預借時段。
七、 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將停止接受該申請人﹙單位﹚一學期之場地使用權利:
(一)活動性質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二)將場地私自轉借者。
(三)污損視聽室、設備及擾亂視聽區秩序者。
(四)違反管理規則經勸導無效者。
第五條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修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