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12月10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7月9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服務對象:
本校現職的教職員工及生本校幼稚園學童(必須由師長全程陪同)。
第二條 設備借閱使用程序:
一、憑校內核發之有效證件及5人(含)以上,皆可臨櫃登記使用。每次使用時間為以3個小時為限,不得再續借。
二、預約申請時,請於借用日期3天前臨櫃填妥『預約申請單』。借用當日,請於預約時間前10分鐘臨櫃完成借出手續,逾時則視同取消預約。
三、使用前,請先至櫃檯抵押證件,由櫃台值班人員開門及啟動操作後才可使用。
四、使用完畢後,經館方檢視確認器材數量及場所復原無損後,借出者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第三條 管理規則:
一、若臨時需要取消預約時間,應於一天前通知櫃檯服務人員,以免影響他人使用權益;若已預約登記,於一學期內預約時段未使用達3次記錄者,將停止使用權3個月。
二、場地設備之使用,由櫃檯值班人員事前啟動操作。若機器發生故障或調整之需求,請立即告知櫃檯值班人員處理,切勿自行檢修或任意操作,否則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三、播放資料以本區館藏為主,嚴禁播放自行攜帶之視聽資料,未經館方授權而自行播放者,將停權3個月 ; 若為教學所需,且在著作權法許可的前提下,取得館方認可後才可播放。
四、應善盡場地清潔維護與設備保管之責任,如有污損,使用者應負責賠償責任。
五、進入原木地板前,請先將鞋子放置於兩旁的鞋櫃中。
六、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停止使用者一學期之場地使用權利:
(一)私自攜帶飲料、食物。
(二)擾亂,視聽區秩序者。
(三)污損場地及設備。
(四)違反管理規則經勸導無效者。
第四條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修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