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八)

問: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答:

        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 又前述三要件之意義,再予說明如下:

(一) 「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二)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三)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