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四)

問: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答: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