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1月18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2月4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寧靜舒適之閱覽環境,保障入
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利,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符合下列身分讀者,均可在本館公告之開放時間內,持本校或本館核發、認可之
證件刷卡入館。
一、 本校教職員工生。(含本校附設幼稚園學童)
二、 符合本館「臨時借書證辦法」之身分者。
三、 與本校簽訂「跨校圖書互借」及持有館際合作借書證之讀者。
四、 年滿18歲之校外人士:憑身分證、駕照、他校學生證、教職員工證、護
照 等可以證明個人身分之附相片有效證件,於本館入口流通櫃台登記並
換取 「臨時入館證」後刷卡入館。
第 三 條 本館各項設備、各類型資料及電子資源之利用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優先,得視狀
況限制校外人士入館人數。校外人士離館時,將「臨時入館證」歸還並取回證件,
若遺失「臨時入館證」,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台掛失及繳交證件重製費新台幣
180元,始得換回原證;未換回之個人證件,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 四 條 非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生及符合本館「臨時借書證辦法」身分者,大於B5規格之
個人背包、提袋禁止攜帶入館。需攜帶筆記型電腦及提袋入館者,請先至櫃台檢
查後別上認可證,離館前歸還並接受檢查。本攜帶背包入館政策,將視開放情形
隨時公告調整之。
第 五 條 如需使用置物櫃,請依照本館「置物室使用辦法」辦理借用。
第 六 條 進入本館,應注意服儀整齊合宜。如需使用手機請改為振動,可至各樓層廁所外
走廊或電梯間靠窗區,並注意音量以免影響他人。
第 七 條 讀者使用本館應遵守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記點一次,滿2次罰勞動服
務3小時,3次(含)以上則停止入館及借閱權一個月,各項記點記錄均保留半
年。校外換證入館讀者違反下列規定者,須立即離館。
一、 冒用或借用他人證件(帳號)、出借證件(帳號)或使用偽造證件(帳號)
者。
二、 在館內飲食或攜帶飲料食物入館者。
三、 抽菸、喧嘩及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
四、 預佔座位,離座超過30分鐘即視同預佔座位,除記點外本館得將其物品集
中存放,但不負保管責任。
五、 利用本館網路行使非館藏資源查詢,如連結聲色娛樂網站、電腦遊戲、不
當下載電腦資料等行為。
六、 於桌面任意塗寫或污損破壞圖書期刊等資料設備情節重大者,另比照本辦
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辦理。
七、 為保持環境品質及維護全體讀者使用權利,請勿攜帶寵物入館。
第 八 條 本校幼稚園學童家長及教職員工生,未全程陪同未滿12歲或滿18歲但需特別看
護之子女入館者,將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條處理。
第 九 條 如因教學、課業等需求,須於館內進行攝影、錄影工作者,請於至本館一樓流通櫃
台填寫「攝影申請表」,並經授課教師簽名及本館館長簽準後,方可進行。於館內
進行攝影、錄影工作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以維持館內良好閱讀環境。
第 十 條 貴重物品(錢包、手機、PDA……等)請隨身攜帶,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一條 讀者應愛護本館各項圖書資料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之行為,未經同意不得
擅自移動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設備,倘因而使器材設備受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可修復之設備依實際修繕費用由使用人全額支付;設備如有新購,由使用人依本館
新購入之價格全額支付;無法再購買或修復之設備,由使用人依本館原購入價格2
倍處理費賠償之。
第十二條 閱覽圖書等相關資料如需複印,得在著作權法許可範圍,利用館內複印設備複印。
第十三條 讀者應確實遵守本館之各項規定,違規情節重大或累犯屢勸不聽者,本校教職員工
生另得逕送權責單位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查處,持「臨時借書證」及與本校簽訂
「跨校圖書互借」及持有館際合作借書證之讀者及校外人士,本館得立即並終身停
止其入館使用本館各項資源。
第十四條 使用各類型資料及電子資源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違反規定,應由
使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館網路視聽區之閱覽及相關管理規定,詳見本館「網路視聽區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週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