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網路視聽區管理辦法

民國83106日行政會議通過制定

民國881116日重修本辦法

民國9279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1210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1026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79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109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31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支援多媒體教學及提供學術性研討用途,設立圖書館網路視聽區,特訂定「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網路視聽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項目:

一、欣賞館內視聽資料及使用多媒體隨選視訊。

二、有線及衛星電視節目之欣賞。

三、電影欣賞室、小型視聽室、環型視聽室、音樂頻道聆賞區、國際角落、運動伸展區之使用及語言學習區之使用。

第三條 服務對象:

凡校內核發之有效證件或持館方認可之館際合作借書證者(不含本館之臨時入館證),均可以使用本區的資料與設備。

第四條 開放時間:

一、學期中(含星期六、日):於圖書館佈告欄及圖書館首頁公告。

二、寒假、暑假:開放時間另行公佈。

三、國定及校定假日不開放。

第五條 管理規則:

一、視聽資料借閱採「開架式管理」,使用方式請參閱本辦法第六條的使用規定。

二、請勿攜帶水、飲料、食物、書籍資料、袋子入內,上述物品請寄放置物櫃中,貴重財物請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三、教職員工生之子女(未滿十二歲)及本校幼稚園學童必須由家長全程陪同,不得單獨留置於十二樓網路視聽區。

四、為維護其他使用者之權益,凡開放區域均須配戴耳機收聽。

五、館內所播放的視聽資料限定公開播映版,家用版僅限館外使用。嚴禁播放自行攜帶之視聽資料,未經館方授權而自行播放者,將停權三個月; 若為教學所需,且在著作權法許可的前提下,取得館方認可後才可播放。

六、使用視聽資料時,請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嚴禁複製本館所有的視聽資料,違者除停權半年外,一切法律責任亦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七、使用視聽器材前,請先向櫃檯詢問操作方式。如遇機器故障時,請立即告知櫃檯值班人員切勿自行檢修或任意操作,以免造成損壞。

八、器材之毀損若經館方查明為蓄意破壞所致,除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外,館方得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九、使用期間如有違規情事,經櫃檯值班人員規勸不聽者,館方有權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並得視情節之輕重,提報學校相關單位依校規議處。

第六條 視聽資料及設備館內借閱使用程序:

一、借閱時請先至「館藏資源檢索區」查詢,再至「視聽資料存置室」取件。使用前請至櫃檯借閱並抵押證件,並由櫃檯值班人員分配座位。

二、使用視聽資料之前,請先自行檢視該物件是否已有刮傷或損壞。若發現括傷或損壞情形,應先告知櫃檯值班人員;否則資料既經借出,歸還驗收時,若發現有刮傷或損壞情形,概由最後借出者負責。

三、每人每次限借視聽資料一件(),每次使用時間為三個小時;若視聽資料放映時間必須延長,請先向櫃檯值班人員反映,才得以延長時間至播映完畢。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五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櫃檯值班人員有權另行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四、其它樓層的有線電視欣賞區、音樂頻道聆賞區及語言學習區之使用,請先至十二樓櫃檯登記並抵押證件、借出耳機,並由櫃檯值班人員開啟電源之後使用。

五、運動伸展區採取開放式管理,讀者若需要使用單槍投影設備,請先至「視聽資料存置室」取件,再向櫃檯借閱並抵押證件後,由櫃檯值班人員播放。

六、    觀賞完畢後,請關閉電源,並將耳機、座椅歸位,至櫃檯歸還視聽資料後,取回證件。

第七條 視聽資料外借規則

一、本校教職員工(含兼任老師)借閱時,應先填具「圖書館視聽資料教職員工(含兼任老師)借出登記簿」,每次外借以三件()為限,借期為七天,不得續借、轉借。

二、若教職員工委託他人(教職員工、學生、配偶)代借,則必須先填妥「視聽資料委託借閱申請單」,並備齊教職員工本人之服務證、身分證及受委託人之證件(服務證、學生證、身分證)以供查核。

三、凡持「學生證」外借家用版之視聽資料時,應先填具「圖書館視聽資料(家用版)借出登記簿」,每次外借以三件()為限,借期為七天,不得續借、轉借、代借。

四、凡持「臨時借書證」或「企業借書證」外借家用版之視聽資料時,應先填具「圖書館視聽資料(家用版)借出登記簿」,每次外借以一件()為限,借期為三天,不得續借、轉借、代借。

五、視聽資料借出之前,請先與櫃檯值班人員共同檢視或試播,若發現有刮傷或損壞情形時,應先告知櫃檯值班人員;否則資料既經借出,歸還驗收時,若發現有刮傷或損壞的狀況,概由最後借出者負責。

六、視聽資料歸還時,請於網路視聽區開放時間臨櫃辦理。

七、聽資料歸還時,若發現因為使用不當而導致資料(含資料附件或外殼)毀損或遺失,則依「圖書資料賠償辦法」處理,不得異議。如有拒賠之情形,由圖書館簽報議處。

八、視聽資料逾期未歸還者,則停止其資料借閱權與使用權。

九、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僅授權視聽資料之全部內容(包括其聲音)作為觀賞使用。任何未經授權之盜拷、剪輯、重製、公開播映(限公開播映版)之行為,皆嚴格禁止,若違反相關法規者應自行擔負一切法律刑責。

第八條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