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民國75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3月1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師生使用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資料之權益,特訂定「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館館藏資料以本校專任教職員、學生借閱為原則,凡本校兼任教師、準研究生、約聘雇人員及計畫研究助理、短期進修學員、畢業校友、教職員工眷屬、退休人員等身分之讀者,除依本館「臨時借書證辦法」辦理外,如「臨時借書證辦法」有未盡事宜,得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教職員工借書時,應憑本校人事室或本館核發之證件,學生應憑學生證。
一、有借閱權且第一次借閱之讀者,須先簽署本館「讀者權益聲明書」後,借閱權始生效。
二、學生於每學期第一次借書時,應確定其完成註冊手續後,方准辦理借書。
第 四條 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
一、冒用證件:停止冒用人及原持證人借書權利,並依「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第十三條逕送處理。
二、證件遺失者:應立即至本館一樓櫃台聲明暫停借閱權,否則若有侵犯自身權利或使本館蒙受損失時,須由原持證人負完全之責任。
第 五 條 委託代借:
本校專任教師或身心障礙者,因故無法親至本館借閱圖書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委託代借圖書資料手續:
一、填委託書:委託代借人請自行於本館網頁下載「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業務申請代辦委託書」。
二、代借手續:受委託人攜帶本人本校識別證(眷屬攜帶身分證或本館核發之借書證)、委託書及委託人證件來館辦理。
第 六 條 凡參考工具書、期刊、報紙、學位論文、其它珍貴圖書資料或特藏等,限於館內閱覽者,概不外借。讀者如有需要,可在本館自費影印。視聽資料及器材設備之借閱及相關管理規定,依「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網路視聽區管理辦法」辦理。
第 七 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及研究生:借書總數以20冊為限,期限30天,若無人預約,至多可借閱90天。
二、大學部學生:借書總數以10冊為限,期限21天,若無人預約,至多可借閱63天。
三、本校附設幼兒園學童:借書總數以5冊為限,期限14天,若無人預約至多可借閱42天。
第 八 條 預約:
一、讀者欲借閱之圖書資料,若已為他人借出者,可親至本館或於本館網頁辦理預約手續。
二、已預約之圖書如被列入「教師指定參考用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取消讀者之預約。
第 九 條 續借:符合續借條件之讀者,所借之圖書資料,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
第 十 條 逾期:
一、已借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本館應停止其各項借用服務。
二、借書逾期以實際逾期日數乘以冊數計算停借日數,讀者須還清
借書,自歸還逾期圖書次日起計算停借期間,上限日為90日,
停借期滿始得恢復借用權限。
三、停借期間仍可入館,但終止以下各項服務,直至恢復借用權
限。包含:圖書續借、特殊借閱服務、外借平板電腦、iPAD、
ePAD、數位鋼琴、七樓公用電腦、研究小間、討論室、12F網
路視聽區視聽資料、設備等。
第十一條 借出之圖書,如遇本館清點、整理或改編時,得隨時通知借閱人限期歸還。
第十二條 辦理圖書資料借用手續,應事先自行檢查是否有割頁、批註、污損或其它損壞等情況,如有遺失或前述所列損壞之情事,須立即向本館報備,否則歸還時,讀者須依本館「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設備賠償辦法」辦理賠償,不得有異議。
第十三條 如有竊取、破壞本館館藏資源及設備等行為,依「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設備賠償辦法」辦理賠償,並依「南臺科技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第十三條逕送處理。
第十四條 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資料應在離校前悉數歸還,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或離校手續。
第十五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第十六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